应广大农民朋友退出合作社的呼应需求,现就农民专业合作社退出人员和成员资格终止做出如下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25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退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第26条第3项又规定,合作社成员被除名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46号公布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综上所述,农民专业合作社退出成员合适的办理时间节点如下:
1.合作社自然人成员应在会计年度终了前3个月即当年9月30日前向合作社理事会提出退社申请;
2.合作社成员为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退社的应当在当年6月30日前向合作社理事会提出退社申请;
3.合作社理事会批准或通过相关退社申请(除名)后,其负责人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即下一年的1月1日至3月30日止)完成合作社成员名册的工商备案登记。
4.完成合作社成员名册工商备案登记后,无论何种成员,其资格均自上一年度12月底正式终止,而非自提出申请或理事会批准之日起即行丧失。
(以上法定条文摘自《经营主体登记注册应知应会手册》(2025年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编著
(中国工商出版社2025年4月第1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