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解决全县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历史遗留问题,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根据《全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问题专项整治分类处置措施》,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998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4日,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未经消防备案或备案抽查不合格未停止使用,纳入全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问题专项整治的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装饰的其他建设工程(特殊工程报吕梁市行政审批局办理)。不含以下建设工程:
(一)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两层以下(含两层)、跨度小于6米的,农民自建自住或者村集体建设的,用于办公室、警务室、卫生室、便民服务点、农产品加工作坊的房屋建筑。
(二)2020年6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施行前投入使用,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其他建设工程(非特殊建设工程)。
(三)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已依法依规竣工验收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
(四)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
(五)300平米以下的不需办理消防审验手续的,投入使用后由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
(一)消防设计文件
1.消防设计文件包括:消防设计施工图纸(签章齐全);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还应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2.无消防设计文件的,由责任主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结合现场实际,补充切实可行且符合技术标准的设计文件。
(二)竣工验收报告
1.未进行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资料遗失的,由责任主体组织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有关单位出具竣工验收报告。需根据《技术方案》实施消防工程改造的,应在完成消防工程改造后,一并组织竣工验收。
2.因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主体灭失或未取得施工许可、批准开工报告等原因,无法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的,由责任主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工程质量检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全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问题专项整治消防查验技术方案》出具消防查验报告。
(三)建筑质量安全证明材料
1.责任主体可自主选择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公司;
2.建筑结构安全性能需满足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出具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中结论性意见明确结构安全性能等级为Bsu级或Bsu级以上的;
3.行业监管部门出具建筑质量安全认定意见。
(一)纳入专项整治范围,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包括依法无需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改建工程):
责任主体完善以下材料,在山西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消防审查验收数字化管理平台,按规定程序向石楼县行政审批局申请消防竣工验收(申请项目名称后需标注“专项整治”):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临时性建筑需提供批准文件);
(3)消防设计文件;
(4)涉及消防内容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图纸,图纸提供电子版;
(5)竣工验收报告;
(6)建设工程适用原标准的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包括变更规划条件,但未依法办理规划变更的):
责任主体在线下按规定程序申请消防验收(申请项目名称后需标注“专项整治”):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申请表;
(2)消防设计文件;
(3)涉及消防内容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图纸,图纸提供电子版;
(4)竣工验收报告或消防查验合格报告;
(5)建设工程适用原标准的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四、咨询电话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石楼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联系人:任利生
联系电话:0358-5730855
(二)建筑质量安全认定意见
石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联系人:刘瑞伶
联系电话:18649389558
(三)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吕梁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联系人:李彩芳 李小勇
联系电话:0358-8487755 0358-8487713
注:1.吕梁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特殊建设工程(省级开发区范围内的除外)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2.石楼县行政审批局负责本辖区内的其他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
3.针对未纳入整治台账、符合整治范围的项目,各行业监管部门报石楼县消防审验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纳入整治台账。
4.以上所提供资料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5.经办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6.线上受理网址:“山西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消防审查验收数字化管理平台”
(https://zjt.shanxi.gov.cn/sgt/app/Login.html#/homeview)
7.建设工程适用原标准的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为下列材料中任一项即可:项目施工图审查意见书、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原审查意见等能印证项目建设时间的证明材料和纳入省房屋产权登记确权颁证清零行动等专项行动、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按原标准补办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