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收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驻北京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关于对山西省朔州市应县和吕梁市石楼县破坏林草资源问题的督办函》及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朔州市应县和吕梁市石楼县破坏林草资源问题的督办函》(晋林资函〔2024〕573号)文件后,石楼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石楼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乡镇及林业部门严格按照督办函要求,结合自身职责和分工,迅速推进并严格按照期限要求完成此项工作。经过各部门共同努力,截至2024年12月24日已基本按要求完成。现将督办案件、反馈案件查处、整改、问责等情况汇报如下:
一、案件查处情况
1.石楼县水利局修建淤地坝占用林地案
经查该案违法主体为山西聚茂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11月28日石楼县龙交乡人民政府对该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山西聚茂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石楼县水利局淤
地坝工程,该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开垦林地共计4.8326公顷,其中重点公益林地3.0463公顷、一般公益林1.7863公顷,该违法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4年12月23日,石楼县龙交乡人民政府将该案件按照涉嫌刑事犯罪移送至石楼县公安局办理。(附:立案登记表、移送书、司法鉴定、公安部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
2.石楼县罗村镇温家沟村村民毁林开垦案
经查该案违法主体为罗村镇温家沟村民刑建峰、刘军军二人,2024年11月28日石楼县罗村镇人民政府对以上两起案件立案调查。
①经查罗村镇温家沟村村民刑建峰共计开垦违法区域林地2.2541公顷,其中一般公益林地2.2139公顷、一般商品林0.0402公顷,该违法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4年12月23日,石楼县罗村镇人民政府将该案件按照涉嫌刑事犯罪移送至石楼县公安局办理。(附:立案登记表、移送书、司法鉴定、公安部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
②经查罗村镇温家沟村村民刘军军共计开垦违法区域林地0.2699公顷,其中一般公益林地0.2441公顷、一般商品林0.0258公顷,该违法行为已构成擅自开垦林地林业行政违法,2024年12月24日,石楼县罗村镇人民政府下达林业行政违法处罚决定书,处罚收回林地0.2699公顷,责令于2025年6月23日前恢复林地生产条件和植被并处罚款70174.26元,因刘军军经济条件较差,目前正在申请分期缴纳罚款。(附:立案登记表、处罚决定书、司法鉴定)
3.石楼县小蒜镇小蒜村村民毁林开垦案
经查该案违法主体为小蒜镇徐家峪村民苏栓旺,2024年12月10日石楼县小蒜镇人民政府对该案立案调查。
经查小蒜镇徐家峪村民苏栓旺于2023年4月对违法区域进行了开垦,共计开垦林地3.0485公顷,其中重点公益林地3.0461公顷、一般商品林0.0024公顷,该违法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4年12月23日,石楼县小蒜镇人民政府将该案件按照涉嫌刑事犯罪移送至石楼县公安局办理。(附:立案登记表、移送书、司法 鉴定、公安部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
4.石楼县前山乡下洼村临时占地破坏草地案
经查该案违法主体为石楼县运捷商贸有限公司,2024年11月27日石楼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石楼县运捷商贸有限公司承包山西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发包沿黄旅游公路土方工程时未经审批擅自改变草地用途共计0.4658公顷,该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草地用途的林业行政违法,2024年12月24日,石楼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①限期于2025年12月22日前恢复草地植被;②处罚改变草地用途前三年产值的8倍共计人民币35165.84元。(附:立案登记表、处罚决定书、司法鉴定、草原产值评估、罚款缴纳回单)
5.石楼县曹家垣乡曹家坡村擅自开垦草地案
经查该案违法主体为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村民苏马旺,2024年11月28日石楼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石楼县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开垦草地共计1.3326公顷,该行为已构成擅自开垦草地的林业行政违法,2024年12月25日,石楼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及实际种植村民苏马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①限期于2025年6月24日前恢复草地植被;②依据开垦草地“无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合计处罚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马旺罚款30000元,各承担50%。(附:立案登记表、处罚决定书、司法鉴定、罚款缴纳回单)
二、林地恢复情况
2024年12月,石楼县罗村镇、小蒜镇、龙交乡、综合行政执法局4起督办案件、1起反馈案件执法单位分别作出承诺,承诺于2025年春季造林季严格按照案件对应的《恢复林地生产条件和植被恢复方案》恢复涉案林地生产条件和植被(附:恢复林地生产条件和植被承诺书、恢复林地生产条件和植被恢复方案)
三、追责问责情况
2025年1月14日,石楼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向石楼县纪委监委送达《石楼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驻北京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督办案件移送函》(石自然资函〔2025〕3号),将5起案件的违纪线索移送至石楼县纪委监委,县纪委监委已成立工作组启动相关问责程序。(附案件移送函、纪委回执)
四、原因分析
通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驻北京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本次对我县的督察,充分反映出了我县在森林资源保护方面的短板和不足。我们通过认真的反思和分析,发现造成我县毁林案件一再发生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点:一是宣传教育不到位,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大部分违法主体对破坏森林资源的后果和危害缺乏足够的认识,导致无视法律法规,肆意破坏。二是监管和打击力度不足,没有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各乡镇和护林员在森林资源保护上存在漏洞,巡查不到位,执法不严,使得毁林行为有机可乘;三是经济利益驱动,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私利,不惜铤而走险,心存侥幸,在涉农项目实施中,对林地不审不批,随意占用,以牺牲森林资源为代价换取短期利益。
五、下一步工作举措
保护森林资源,打击毁林违法行为,守护绿水青山,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下一步我们将以更加坚定的决心、有力的举措,严厉打击遏制毁林行为,确保我县林草资源持续向好。
一是强化多元宣传,筑牢法律防线。制定全面且系统的宣传方案,利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多元化宣传渠道。尤其针对偏远地区,采取流动宣传车巡回宣讲的方式,确保宣传无死角,切实增强全民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
二是完善监管体系,提升执法效能。优化监管机制,明确各乡镇和护林员的职责与巡查范围,制定详细的巡查计划和考核标准,确保巡查工作落到实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提升执法人员专业素养和执法水平。同时,加大执法装备投入,配备先进的执法设备,提高执法效率。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加强林业、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多部门协同合作,形成执法合力,对毁林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严格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
三是加强利益引导,推动绿色发展。针对经济利益驱动导致的毁林问题,一方面,加强对涉农项目的监管,建立严格的项目审批和监管流程,确保项目合法合规实施,从源头上杜绝随意占用林地的现象。另一方面,积极探索生态经济发展新模式,引导农民和企业发展绿色产业,如林下经济、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将森林资源的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让群众在保护森林资源中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从而自觉抵制毁林行为,实现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
石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咨询电话:石楼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573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