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楼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职权
进行调整的决定
石政发〔2024〕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决策部署,提高乡镇执法事项承接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破解基层治理“小马拉大车”突出问题,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根据《省委层面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专项工作机制关于印发<全力推进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工作的具体举措〉的通知》(省减负发〔2024〕3号)、《吕梁市司法局 中共吕梁市委社会工作部 中共吕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全面评估工作的通知》(吕司发〔2024〕26号)及《吕梁市司法局转发〈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反馈省直有关部门对赋权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评估建议的通知〉的通知》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下放乡镇的行政处罚权进行调整,以更好实现行政执法的高效化、科学化。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各乡镇人民政府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调整如下。
经县政府同意,调整后灵泉镇人民政府承接行政执法事项共43项,罗村镇、小蒜镇、义牒镇、辛关镇、龙交乡、裴沟乡6个乡镇人民政府承接行政执法事项共36项,和合乡、曹家垣乡2个乡镇人民政府承接行政执法事项共35项。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相关单位要做好执法职权调整的衔接工作,各乡镇、县直相关执法单位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执法职权的交接工作,决定发布前已立案的案件由乡镇继续完成办理。
各县直相关单位要继续加强对乡镇的培训、指导和监督,帮助解决实际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推动基层执法职权“接得住”“用得好”“有监督”。
乡镇在执法中发现需要相关机关配合的可以向协助机关发出《行政执法协助函》(见山西省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范本(试行)式样12),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乡镇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案件复杂,超出办案能力,可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将案件移送至有行使职权的县直部门办理(见山西省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范本(试行)式样23)。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石楼县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石政发〔2022〕18号)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失效。
石楼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图解:关于《对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的解读
政策咨询:石楼县司法局 559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