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石楼县农村宅基地审批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楼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楼县农村宅基地审批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为加强和规范石楼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推动美丽乡村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115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明确部门职责
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要充分认识加强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担当,做好工作衔接,健全机构队伍,落实保障条件,系统谋划工作,创新方式方法,全面履职尽责;县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要全力配合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充分利用数据资源优势,落实宅基地用地指标,建立完善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指导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根据农村人口数量和变化趋势、宅基地现状和使用标准等情况,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加强和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的沟通协作,建立完善农房建设等资源信息共享机制;做好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宅基地农房建设、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二、强化属地职责
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乡镇政府承担属地责任,乡镇政府要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依托基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建立宅基地和农房乡镇联审联办制度,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等“三到场”要求。要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行为,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占地现象。要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三、落实政策规定
(一)严格土地用途管控。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村庄,要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可以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满足农民居住需要。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承包经营或者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承包者、使用者应当依规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应优先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等存量建设用地。土地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是坚持节约优先的原则,各项建设少占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二是坚持合理使用的原则,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三是坚持市场配置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四是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探索土地管理新机制,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目标和政策措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框架、相关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开展节约集约用地活动,组织制定节地标准体系和相关标准规范,探索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鼓励采用节约集约用地新技术和新模式,促进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
(三)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标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四、做好审批管理
各部门、各乡镇应按照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在审批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115号)办法要求,明晰宅基地权属,维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做好规划管控工作,依法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做好规划管控工作;严格宅基地的申请审查工作,严格把控审批条件,严格规范审批程序,依规依流程办理;严格宅基地的审批验收工作,坚决实行宅基地申请审查、批准后丈量批放、住宅建成后核查验收“三到场”,做好公示、建好台账、留好档案。
五、加强监督检查
各部门、各乡镇应依据各自职责划分,做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对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党委或者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相关机构人员参加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宅基地审批管理日常工作;应当充实工作力量,安排工作经费,保障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有序开展。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五公开”制度,主动公开村庄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
六、附则
各部门、各乡镇,可以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和细化符合我县实际情况的管理、实施细则,本意见由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解释。
附件2: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pdf
政策咨询:石楼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5729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