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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各有关单位,县属各国有企业:

《石楼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石楼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楼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县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完善监督管理体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石楼县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国资局)根据县政府授权,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统称为县属国有企业,由县政府确定、公布。

第六条  按照依法依规、分类推进、规范程序、市场运作的原则,以管资本为主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

第七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县国资局专司国有资产监管,不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不干预企业依法行使自主经营权。发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专业化监管优势,逐步推进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全覆盖。

第九条  县国资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县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决议决定。

   (二)根据县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县属企业的国有资产,承担监督县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三)指导县属国有企业改革,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承担全县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四)按照有关规定委派董事,代表县政府派出监事,负责监事会日常管理工作;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任免相关企业领导人员;负责县属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五)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提出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监督县属国有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制定重点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和薪酬管理制度,组织年度和任期考核,确定负责人薪酬和奖惩。

   (六)监测国有资本运营质量,监督企业财务状况;推动县属国有企业实施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进场交易。

   (七)负责完善县属企业审计监督体系,组织实施出资人审计,对国有资产流失或有关事项实施稽查;对违法违规决策经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负责人实施责任追究。

   (八)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县国资局主要义务:

   (一)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二)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三)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四)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

   (五)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依法健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推进董事会建设,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规范董事长、总经理行权行为,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实现规范的公司治理。

第三章  企业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县国资局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经营管理者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三条  县国资局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县属国有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县属国有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未经县国资局批准,县属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企业或者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未经县国资局批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兼职。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擅自领取兼职报酬。

第十五条  县国资局建立企业经营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企业经营者签订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对企业经营者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六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根据现代企业人事管理制度并结合自身实际设立内部机构,建立“总额控制、因需设岗、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用工制度,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核定从业人员数额。

第四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七条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是指:  

   (一)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年度投资计划、主营业务范围;

   (四)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

   (五)发行股票、债券;

   (六)重大投融资、大额捐赠、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

   (七)企业管理者薪酬、职工工资总额;

   (八)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重大事项的批准或者决定,县国资局和县属国有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八条  县属国有企业的改制、关联交易、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转让等重大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县属国有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事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经县政府或者县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条  县国资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县属国有企业的章程。县属国有企业再出资设立企业的,应当将拟设立企业的章程报县国资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县国资局和县属国有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权限,对再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下列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1)从国有企业分得的利润;

   (2)国有资产转让收入;

   (3)从国有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

   (4)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5)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包括:

   (1)费用性支出,即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费用支出等;

   (2)资本性支出,即对国有企业和重点产业资本性投入等;

   (3)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的其他支出。

   (4)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县国资局向县财政部门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县属企业是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层单位和具体执行单位。

第二十四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分配利润。县国资局应当监督国有企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入,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县级预算,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六章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

第二十六条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应遵循依法考核、分类考核、综合考核及激励约束的原则。经营业绩考核包括绩效考核及主要工作考核,其中绩效考核衡量企业管理层在价值创造、提质增效方面的经营业绩;主要工作考核衡量企业在改革创新、提升管理、服务社会方面的工作业绩。

第二十七条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二十八条  县国资局依照县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等规定,考核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依据考核结果,经县政府决定,确定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奖惩。

第二十九条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主要运用在以下方面:

   (一)作为核定企业负责人薪酬兑现的依据;

   (二)作为企业经营班子和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作为被考核企业改进经营管理的参考资料;

   (四)作为企业领导班子调整和企业负责人任免的依据。  

第三十条  企业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重大政治责任事故、重大信访稳定问题、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等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对企业负责人依据其责任相应扣减经营业绩考核分数及薪酬。

第七章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国资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明晰产权归属,理顺产权关系,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分布、变动等情况进行全方位动态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国资局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有关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三条  县国资局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国有资产评估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县国资局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所出资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并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第三十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各项资产的管理和核算,有效控制资产损失。对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清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落实赔偿措施。扣除赔偿部分以后的资产损失,按规定申请核销。

第三十六条  除正常经营报损外,企业发生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事项,应按年度向县国资局备案,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程序。对较大资产损失的核销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县国资局报告;50万元以上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应由县国资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二)资产评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规定的情形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要依法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经县政府或县国资局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县国资局负责核准或备案。国有产权转让、国有企业改制的审计、评估中介机构,除有特殊规定外,一律由县国资局公开选聘。

   (三)资产公开交易。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各企业出售、出让的资产须采取公开转让的方式进行公开交易。确需进行非公开转让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执行。县属国有企业及权属控股企业持有的产权进行转让时,通过产权交易市场的转让事项、无偿划转事项报县国资局审核后由县政府批准;县属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有关协议转让或无偿划转事项,报县国资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县属国有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应当制定并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依据其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第三十八条  县属国有企业在做好资产管理的基础上,应当编制资产统计报表和撰写综合分析报告,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上报县国资局。县国资局负责汇总各县属国有企业统计报表,做出报表汇总和分析说明,并定期书面报告县政府。

第八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九条  县国资局依法对县属国有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第四十条  积极推行全面审计,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加大对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力度,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坚持离任必审,逐步建立和完善任中审计和任期轮审,实现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四十一条  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各层级监事会业务指导和工作交流制度,加强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并依法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监督主体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等外部监督协同机制,确保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二条  凡涉及“三重一大”(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决策事项,明确董事会对经理层落实董事会决议情况的监督责任。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集体研究决策的事项,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提交公司董事会集体研究所作出的重要决策事项于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县国资局报告。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综合运用组织处理、经济处罚、禁入限制、纪律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依法查办违规经营投资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案件,严厉惩处侵吞、贪污、输送和挥霍国有资产的行为。对违法违纪问题突出、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严肃追究企业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和企业纪检机构的监督责任。

第四十四条  县属国有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县国资局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的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依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县属国有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县属国有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县属国有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县属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权利和义务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根据党章、公司法和中央有关规定,明确党组织在县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为党组织有效开展工作、发挥作用提供制度保障。探索建立党组织与公司治理结构职责明确、有机融合、运转协调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四十九条  事业单位投资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的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的国有资产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图解:关于印发《石楼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通知》的解读

政策咨询: 石楼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5722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