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石楼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楼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提高石楼县防范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升,维护全县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吕梁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1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吕梁市石楼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等内容,指导全县的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吕梁市石楼县内,或发生在其它地区涉及石楼县有关机构、单位或人员,应由石楼县应对或参与应对的各类突发事件(已发布专项应急预案的突发事件按照专项应急预案执行,未发布的突发事件按照本预案执行)。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2工作原则
应对突发事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高效应对,科技支撑、依法规范的工作原则。
1.3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3.1 突发事件分类
通过对全县各行业领域主要风险因素识别、应急资源调查和全县安全风险的综合评估分析,全县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主要有: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和草原(地)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非煤矿山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突发环境事件、重污染天气、大面积停电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安全事件、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动物疫情、职业病以及其它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油电煤气等能源供应中断事件、金融突发事件、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供应与市场稳定事件、粮食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民族宗教事件、涉外事件、涉港澳台事件等。
1.3.2 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低到高一般分为四级: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4 分级应对
(1)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县政府负责应对,由事发单位,事发地乡镇政府(以下简称“乡镇”)组织进行先期处置,在县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机制,下同)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协同应对。
(2)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由县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进行先期处置,在市级及以上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协同处置。
1.5 响应分级
(1)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有关部门,事发地乡镇政府及事发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实际情况(事件等级)、处置难度和可能后果等,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会议、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2)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必要时报请上级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启动上级层面的应急响应。县级层面应急响应根据突发事件实际情况(事件等级)、处置难度和可能后果等,一般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
四级响应:由突发事件应对县级主要牵头部门决定启动,由牵头部门主要或分管负责同志赴现场组织协调指挥;
三级响应:由县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由县分管负责同志和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赴现场组织协调指挥;
二级响应: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县分管负责同志赴现场组织协调指挥;
一级响应:由县政府决定启动,由县委或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赴现场组织协调指挥。
(3)具体响应分级标准在相关专项、部门应急预案中明确,以上响应启动程序将根据本层级应急指挥体制机制变化作相应调整。
(4)各乡镇、县相关部门及基层组织和单位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予以明确响应等级设置。
2 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应急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2.1 应急预案
(1)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本级党委、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性安排。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种或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
(3)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依据同级党委、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本部门职责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4)跨区域联合应急预案。县政府可与相邻相近的县政府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联合应急预案。
(5)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制定,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2 应急预案支撑文件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多种形式的支撑性文件,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操作性。
(1)应急工作手册: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部门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各级各类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各专项应急预案的牵头编制部门应组织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汇总编制专门的应急预案工作手册。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涉及有关方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2)事件行动方案: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安排。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设计、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等。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县级领导机构
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是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总指挥由县政府县委副书记、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副县长(分管应急)和县政府办主任担任,成员由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和能源供应、消防救援等主要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统筹落实国家、省、市、县政府关于灾害防治、事故防范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统一领导全县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统筹制定全县应急管理政策措施、总体预案、发展规划,统筹推进综合减灾工作和防灾减灾救灾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研究解决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等重大问题,研究决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3.2 县级领导机构的日常办事机构
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承担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日常工作和综合性工作,负责督促落实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决策部署。
主要职责:
(1)负责协调各有关单位开展相关行业领域减灾工作和防灾减灾救灾重大工程项目建设;
(2)负责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信息收集、统计和发布工作;
(3)负责督促、检查各专项指挥部应急准备工作;
(4)负责协调组织各方面力量有序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承担与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联络工作,指导综合性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建设工作,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各专项指挥部应急管理工作;
(6)承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3.3 县级工作机构
3.3.1县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下设若干县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统称为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具体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和组织、协调、指挥处置工作。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主管或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突发事件处置主要责任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具体组成由相关县级专项应急预案规定。
主要职责:
(1)统筹协调落实国家、省、市、县政府关于应急救援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
(2)负责指导行业领域加强风险防控、检测预警、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全过程管理,督促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各项工作;
(3)指挥本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调集本指挥部所属应急队伍和物资装备做好相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4)组织指挥一般突发事件的处置,负责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及协同处置,超出我县应对能力时,提请上级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响应应对;
(5)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舆情应对;
(6)负责本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
(7)根据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
(8)承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3.3.2 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突发事件防范处置的主要牵头部门(即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主要牵头部门,详见附件9.1),办公室主任由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主要职责:
(1)负责本指挥部日常工作;
(2)落实本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调度本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本指挥部所属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资源,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工作;
(3)依据风险评估结果负责相关类别县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宣传教育、解读培训及演练与评估工作;
(4)建立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和分析研判相关突发事件信息,依法依规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5)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舆情应对等工作;
(6)负责本指挥部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7)负责督促、检查、指导本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
(8)负责与上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联系和沟通;
(9)承担本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3.3.3 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级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政府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分别在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中承担相应职责,须服从相关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调度,按照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县政府决策部署及所在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求,设立或明确本部门相应的应急管理组织领导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领域、本辖区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预案(县级总体应急预案、相关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市级业务部门的部门预案等)的有关规定,承担本系统领域、本辖区总体应急预案或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和指导所属(辖)部门、单位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后勤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提供应急资源保障等。
3.3.4 临时应急指挥部
发生暂无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的突发事件,在由事发单位、事发地乡镇先期处置的同时,可根据职责分工,由县分管负责同志、突发事件处置县级主要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指定人员组织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负责该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协调处置等工作。
3.3.5 联合应急指挥部
需要同时启动多个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响应时,由相关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组建联合指挥部,由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联合处置;需要与相邻的县联合应对突发事件,市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未启动响应机制时,由我县与相邻县联合成立应急指挥部,由参与处置的县有关负责同志共同担任总指挥,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工作。
3.4 乡镇和基层组织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要结合实际设立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疏散安置、后勤保障、善后恢复等工作,依法建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体制机制,依法编制、修订本区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明确办事机构,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强化应急管理职责;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专家组等可参照县级组织指挥体系,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应依法设立或明确应急管理机构,配备和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本单位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重点做好预警信息传播、人员疏散通知、公众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配合处置、后勤保障等。
3.5 现场指挥部
突发事件启动县级应急响应后,由相关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视情况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的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处置实行“行政指挥统筹协调”和“专业指挥全权负责”相结合的机制,充分发挥专业指挥的作用。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保障、医疗卫生、后勤保障、治安维护、善后处置、新闻工作、群众生活、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工作组,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各工作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综合协调组: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灾害监测组:负责组织灾害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等工作。
抢险救援组:负责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救灾方案;协调调度救援力量、救援装备参与抢险救援;根据救援情况变化,调整充实应急救援专家;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交通保障组:负责划定现场警戒区域,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
医疗卫生组: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助、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统筹协调救护队伍和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灾区做好伤亡统计和转运救治伤员;指导灾区、安置点饮用水源和食品检查、监测,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爆发流行。
后勤保障组:负责协调安排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车辆、装备及其它物资,为现场指挥部正常运行和应急处置人员做好生活等保障工作。
治安维护组: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和社会治安秩序,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核查重点人员信息,负责涉侨、涉外、涉民族宗教等问题的处理。
善后处置组:负责受害人员及其家属接待、慰问、稳定工作;研究制定善后方案,做好因灾遇难人员家属赔偿安抚工作;负责指导灾区油、电、气、通信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抢修,保障受灾区域基础设施正常运行;有序组织恢复生产等工作。
新闻工作组:负责发布权威信息,安排新闻发布,接待媒体记者采访,协调处理与媒体间的相关事宜等工作;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负责网络媒体管理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群众生活组:负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等工作;组织捐赠、援助接收等工作。
专家支持组:负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调查评估组:负责与突发事件处置同步,对突发事件起因、性质、过程和后果等进行调查评估,对预防和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情况进行责任溯查,总结经验教训,形成报告。
各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设置和增减现场指挥部工作组,但应明确各工作组的牵头和参与协作部门,细化工作分工和具体职责。
3.6 专家组
县政府有关部门,各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平时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库,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准备、防范处置、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县级应急管理专家组,研究应急管理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对策建议。
4 运行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机制。
4.1 风险防控
(1)各级各部门要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各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本指挥部成员单位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党委、政府,抄送应急管理部门。
(2)各级党委、政府等要坚持协同防控原则,统筹建立乡镇、社区、村(居)、重点单位风险防控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和危险源,要制定专项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矛盾问题,要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从源头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通报。
(3)国家铁路干线、重要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隧道、通信枢纽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实施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和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县有关部门和所在地乡镇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4)城乡规划须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以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4.2 监测与预警
4.2.1 监测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与共享机制;各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汇总报告。各相关责任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和专(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有效监测。
4.2.2 预警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尤其是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运用各类信息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百米”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相应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可分为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由县级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级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国家有关部门分类制定的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对其它突发事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保密条例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向县政府总值班室和市级相应部门报告,由县政府总值班室分别报告市委总值班室和市政府总值班室,并向驻地武警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党委、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更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锣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各种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对象无遗漏。
新闻媒体、通信运营商应当按照当地党委、政府或预警发布机构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
(3)采取预警措施。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蓝色、黄色预警措施:
①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相应级别的预警响应;
②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③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④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⑤视情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⑥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24小时应急值守,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⑦做好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的准备工作;
⑧组织对重点防控部位安全隐患、应对措施准备等项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落实;
⑨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2)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橙色、红色预警措施:
①组织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必要时集结有关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做好协同处置的准备;
②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③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④保障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⑤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⑥视情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⑦视情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⑧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⑨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它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3)社会安全事件预警措施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关、企业、事业、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应当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在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重点领域,建立以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安全性评估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定期进行形势研判,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即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组织力量依法依规妥善处置。
(4)预警变更及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更新发布;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3 信息报告
4.3.1 信息报告主体和报告时限
(1)各乡镇要积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社区、村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
(2)事发单位和基层网格员、有关社区、村、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第一时间向事发地乡镇及其主管部门报告信息。有关主管部门要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县政府总值班室,并随后报告所在乡镇和上级主管部门。
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3)相关乡镇接报后,负责先后向县级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政府总值班室、电话30分钟内、书面1小时内报告本辖区内的突发事件信息。跨乡镇的突发事件,相关乡镇均应及时报告。
(4)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含110、119、120接处警中心)接报后,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先后向县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政府总值班室,和上级主管部门电话30分钟内、书面1小时内报告。
(5)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负责先后向本指挥部、县政府总值班室,及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电话30分钟内、书面1小时内报告,并向本指挥部其它成员单位通报。
(6)县政府总值班室接报后,负责向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30分钟内、书面1小时内报告。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时限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有关法律法规另有严于上述时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县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乡镇及其有关部门可直接向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4.3.2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范围
(1)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本预案及县级各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突发事件种类和级别上报突发事件信息,发生在石楼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或发生在其它地区涉及石楼县有关机构、单位或人员,应由石楼县处置或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均需报告。
(2)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4.3.3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程序及内容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分为初报、续报和应急结束终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主体应按照“先核实,后报告”、“先电话,后书面”、“先初报,后跟踪续报,应急结束终报”的程序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初次报告后要随时续报突发事件最新动态及处置进展;应急处置结束后要立即电话报告,并尽快提供书面终报。紧急信息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
初报要快:迅速报告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与现场简要情况,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等。
续报要准:核实并随时更新续报事件简要经过、造成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基础设施损毁、财产损失情况、初判级别、现场处置与救援进展、周边危险源、现场危害衍生性、预期后果、是否需要疏散群众、事发单位或当事人基本情况及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
终报要全:及时报告应急响应结束时间、事件基本情况、原因分析(含初步原因)、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含应急处置措施、应急资源调用、领导批示指示落实)、善后处置建议、存在困难与问题、经验教训及改进措施等。
极端情况下,无法及时获得完整信息时,可调整报告内容,并跟踪报告。
4.3.4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方式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规定时限通过电话、传真、办公网络、其它通信网络等方式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通过非电话方式报告信息后,应及时电话核实是否收到,涉密事件信息按有关规定渠道报送。
4.3.5 突发事件信息处理
(1)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在按前述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还应按相关规定和流程,做好本应急组织机构、本部门、本行业领域、本辖区的突发事件内部流转处理,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和各级领导批示、指示及时通知、传达至相关部门、单位,以快速调集应急队伍和物资装备进行应急处置。
(2)县级各部门、各单位需向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信息时,应以县级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信息为基础,并与县政府总值班室信息口径保持一致,报经县分管本行业的负责同志审阅后上报。
(3)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港、澳、台以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交由县统战、县公安和外事服务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4)各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4.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4.1 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在信息报告的同时,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加强救援处置人员防护;控制危险源、可疑的传染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它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它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决定或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及时报告信息。
(3)事发地乡镇及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要按照相关预案规定、各自职责,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协调、动员当地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信息。
(4)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因火、电、水、油、气等引起的突发事件等情况,现场先期处置人员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根据相关专家组或专业人员意见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断油、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4.4.2 启动县级应急响应
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突发事件的县级层面四个级别的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别由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县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启动。
4.4.3 指挥与协调
(1)组织指挥。上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下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县级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在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担负起相应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超出我县处置能力或跨境的突发事件,由相关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县政府分别提请上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和上级党委、政府启动应急响应;上级党委、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相关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须及时上交指挥权,并在其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处置工作。
(2)现场指挥。上级党委、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党委、政府的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面应急救援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县政府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出现场的,由相关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请示有关领导(县委书记)同意后,根据有关补位制度,报请补位领导出现场;补位领导因特殊情况也不能出现场的,报请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调有关领导出现场,同时通报县政府总值班室。
当上级工作组、部门工作组在现场时,现场指挥部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武警部队,民兵应急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等在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行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4.4.4 基本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①迅速获取现场信息。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手持设备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援助等卫生处置工作,组织应急免疫接种、预防性服药,开展卫生防疫和健康防病知识宣传;
④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它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制定临时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部位,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它保护措施;
⑧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它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灾后无大疫;
⑩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等工作;
⑪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⑬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⑭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
⑮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它障碍物等;
⑯采取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采取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必要措施。
(3)相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能源供应、通信、现场信息、医疗卫生、应急物资装备、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
(4)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经济和社会正常运行时,县政府或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4.4.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县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完善网络舆情分析研判、应对处置制度,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对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监测与预警”部分的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1)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适时、适度的原则。发生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后,相关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更新信息;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后,相关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事发后及时汇总信息,并第一时间按规定权限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要求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视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由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必要时,按照上级党委、政府或上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报请上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统筹协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组织吹风会、组织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及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县委宣传部应会同县公安和通信管理部门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互联网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工作,密切关注舆情,迅速澄清谣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5)未经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6)对于可能引起国际社会关注的突发事件,由县级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会同县新闻宣传、统战、外事服务等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相应部门的指导下,按规定权限组织对外报道工作。各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
4.4.6 紧急状态
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县内部分或全部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按程序报请市委、市政府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依法立即通过新闻媒体公布。
4.4.7 扩大响应
如果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处置难度增大或事件等级已经或将要达到更高级别,由县级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分级响应的规定程序,报请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如果事态超出本县控制能力,凭我县现有应急资源难以有效处置,由相关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经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向市级及以上有关方面请求支援或启动响应。
4.4.8 区域合作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与毗邻地区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管理交流合作,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军地之间、政企之间的应急管理合作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信息共享与联动处置保障。
4.4.9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指挥职责的党委、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事态反复。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4.5 后期处置
4.5.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组织相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
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
紧急调集或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提供的劳务应参照市场价格给予适当补偿,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县卫健局、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县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4.5.2 恢复重建
健全县政府统筹指导、事发地乡镇、县有关部门履行主体责任、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强化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大政策支持,并视情况予以适当补助。尊重群众首创精神,组织引导受灾单位、群众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乡镇、县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县政府报告。县发改工信、财政、公安、住建交通、农业农村水利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地区和单位,及时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2)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乡镇、县有关部门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它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市级以上政府援助的,由县政府提出请求。
4.5.3 调查与评估
(1)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一般突发事件组织进行调查评估,并配合上级调查组对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进行调查评估,并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府和市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报告。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县级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指挥部其它成员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县政府及市级相关应急管理机构报告,并抄送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汇总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及其应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和评估,向县政府报告,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4.5.4 社会救助
(1)县民政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拟定社会救助政策和相关标准,统筹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工作,组织实施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自然灾害的灾后社会救助工作,会同事发地乡镇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并会同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等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
(2)县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县红十字会等有关单位加强对救灾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储备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3)各接受捐赠部门应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接受捐赠款物坚持“专款专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
(4)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工作条例的规定,积极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捐赠的救助款物。
(5)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6)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县、乡镇两级政府及其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以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5 资源保障
5.1 人力资源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国家队、主力军。县政府应当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2)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骨干力量。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农业农村和水利、文化旅游、综合执法、新闻宣传等部门根据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3)武警部队、民兵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要依法将其纳入全县应急力量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针对性训练和演练。
(4)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各乡镇及各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村(居)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各级各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依法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推进应急力量训练条件统建共用、开放共享。构建救援合作机制,创新组织实施模式,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分类推进、试点先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各乡镇及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5.2 财力支持
(1)县政府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所需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救灾工作资金,由相关行业主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县政府设立突发事件专项资金,保障未列入县财政预算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事后及时进行审核审计。
(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财政困难乡镇,启动县级应急响应的,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乡镇申请,县财政按规定予以适当支持。
(3)被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县政府审批。县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保险。
5.3 物资装备
(1)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负责粮油等生活必需品、基本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负责重要消费品(不含食糖)的储备管理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工作,确保及时供应;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2)县级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统筹本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救援和抢险物资装备储备工作,建立健全数据库并及时动态更新,保障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和高效。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的规定以及职能分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按照“最高灾害”和“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不备”的原则,采取实物储备、商业代储、生产能力储备等方式,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建立健全物资装备轮换更新、维护保养、登记备案、紧急调拨、征用补偿等制度,每半年向所在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报一次应急物资、装备储备明细,由县级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并向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报备。
5.4 通信与信息发布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县融媒体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警报、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与通信运营商负责协助各相关单位建立应急通信平台,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县级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构建互通互联的应急指挥平台,建立完善的处置突发事件联络通讯录,加强日常畅通调度,确保应急工作联络畅通。县委宣传部负责构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舆情会商研判网络,保障信息发布快捷有序。各通信运营商和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县级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信息。
5.5 科技支撑
(1)以信息化推进应急管理现代化。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推进立体化监测预警网络、空天地一体化韧性抗毁应急通信网络、大数据支撑体系、“智慧大脑”等建设,提高监测预警能力、辅助指挥决策能力、救援实战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
(2)建立健全上下联通的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它有关应急联动部门,尤其是县应急管理局和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县级、县有关部门和乡镇级应急指挥平台上下联通的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并实现与市级应急指挥平台的互联互通、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6 预案管理
6.1 预案编制
(1)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案例研究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鼓励探索在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有效性。
(3)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它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意见。
(4)本预案由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起草,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按照本预案及相关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5)公安、卫生健康、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农业农村和水利、文化旅游、综合执法、新闻宣传等应急队伍联调联战应急保障工作主要牵头协调部门(详见附件9.2),应组织编制并指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编制相关保障类应急预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保障类应急预案管理比照专项应急预案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做好衔接工作。
6.2 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要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服从总体,部门服从专项,应急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本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承担本级专项应急预案审核以及部门应急预案和下级总体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1)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县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报上一级政府备案,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2)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县级政府批准,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县级政府和上一级相应部门备案,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3)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订,经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印发实施,报本级相应专项应急指挥部和上一级相应部门备案。必要时,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前,可征求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4)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和跨区域联合应急预案要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5)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须与当地党委、政府预案相衔接,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6.3 预案演练
(1)各级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情景模拟式的桌面推演、实战演练和紧急拉动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部门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在活动举办前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每年组织居民开展不少于1次的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应急演练,学校(幼儿园)应当每学期组织不少于1次的疏散逃生应急演练。
(2)各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预案编制牵头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主动组织相关预案的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专项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部门预案编制部门也要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
(3)各乡镇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企业事业单位等也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4)具有较强季节性特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须在季节到来之前全部完成演练。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经营单位,公共交通、公共场所和商场、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和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5)应急预案的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总结评估报告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6.4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它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它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预案审批与衔接”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它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4)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6.5 宣传和培训
(1)加强公益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文化和旅游、融媒体中心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完善公民安全教育体系。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各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应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针对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解读培训,使指挥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熟悉预案内容和岗位职责、相关流程等,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7 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绩效考核。
(2)公民按照各级党委、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它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1)本预案涉及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及其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县应急管理局要加强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县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2)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和主要牵头部门
2.县级应急保障牵头协调部门
附件1
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和主要牵头部门
1、自然灾害类
应急预案名称 | 主要牵头部门 | |
1 | 地震应急预案 | 应急管理局 |
2 |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 |
3 | 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 |
4 | 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
5 |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
6 |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 气象局 |
2、事故灾难类
1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应急管理局 |
2 | 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 |
3 | 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
4 |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
5 |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应急管理局 |
6 | 文化旅游事故应急预案 | 文化和旅游局 |
7 | 校园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教育体育局 |
8 | 城乡建设事故应急预案 | 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9 |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10 |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市生态环境局石楼分局 |
11 | 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 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 |
12 | 供水、供气事故应急预案 | 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13 | 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 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14 | 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 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15 | 突发交通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 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3、公共卫生事件类
序号 | 应急预案名称 | 主要牵头部门 |
1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卫生健康局 |
2 |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3 |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
4 | 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
5 | 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 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4、社会安全事件
1 | 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 县委政法委 |
2 | 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 公安局 |
附件2
县级应急保障牵头协调部门
1 | 交通运输保障 | 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2 | 医疗卫生保障 | 县卫生健康局 |
3 | 能源供应保障 | 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 |
4 | 通信保障 | 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 |
5 | 现场信息保障 | 自然资源局 |
6 | 突发事件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 应急管理局 |
7 | 自然灾害救助 | 应急管理局 |
8 | 社会秩序保障 | 公安局 |
9 | 新闻宣传保障 | 县委宣传部 |
10 | 应急队伍联调联战应急保障 |
注:突发事件县级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的牵头部门应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和各自承担的职责,有针对性地牵头协调编制相关保障工作应急预案(方案)。
政策咨询:石楼县应急管理局 5723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