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办文件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石楼县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石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18

(此件公开发布)

石楼县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了保护石楼县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石楼县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安康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本规划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规划编制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提供高质量气象服务为导向,坚持创新驱动发展、需求牵引发展、多方协同发展,加快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努力构建科技领先、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人民满意的现代气象体系,充分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建设活动和行为进行强制性约束,实现城市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全方位保障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中有关保护气象台站探测环境的各项规定,规范气象观测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各类建设活动,为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顺利推进气象探测工作,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和连续性,为应对气候变化和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准确的科学依据,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规划编制依据

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4.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3《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3号)

4.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5《山西省气象条例》

4.6《山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4.7《山西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4.8《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

4.9《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

4.10《气象观测技术发展引领计划(20202035年)》

4.11《吕梁市“十四五”气象发展规划》

4.12 国家、山西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规划编制原则

依法规划的原则城乡规划与专项规划相统一的原则;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强制性原则;城市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近期规划与远景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规划年限、范围

城市规划年限:20202035年

城市规划范围:整个石楼县区域

专项规划年限:20232035

专项规划范围:石楼县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区域

第七条 本规划所界定的规划区范围,是根据《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确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界线和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建设区。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

在本规划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内,石楼县人民政府及县发改、自然资源、审批、住建、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审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时,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必须要求建设单位向气象主管机构征求该工程是否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意见征得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后,方可报请上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山西省气象局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经山西省气象局书面同意。未征得山西省气象局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

第二章规划对象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

第九条 规划对象和意义

9.1 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的基本要求,结合石楼县实际情况,本规划主要针对石楼县国家基本气象站。

9.2 根据石楼县国家基本气象站的性质、类别和业务布局等特点,因地制宜地确定保护内容和重点。

9.3 为保护石楼县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又要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使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和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9.4 对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建设活动和行为进行约束。

9.5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与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实现线界落地。

第十条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对象

10.1 国家基本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10.2 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10.3 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及相应的设施;

10.4 其他需要保护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第十一条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范围

11.1 各类气象站四周应当开阔,保持气流通畅。

11.2 国家基本气象观测站、太阳辐射观测站周围的建筑物、作物、树木等障碍物和其他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与气象观测场围栏必须保持一定距离

自动气象站四周不得有致使气象要素发生异常变化的干扰源。自动气象站具体保护标准根据其布设站类参照附表执行。

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酸雨监测站具体保护标准根据其布设站类参照附表执行。

本办法所称源体,是指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确定的对气象探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有影响的大型锅炉、废水、废气、垃圾场等干扰源或者其他源体。

气象无线电频率的保护,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法规执行。

第三章   控制界限的划定与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控制保护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石楼县现状及石楼县国家气象站级别、业务种类及其功能要求,确定控制保护范围。把保护范围分为三大部分:观测场外围50米为核心保护区,观测场外围50500米为控制保护区,观测场外围5001000米为一般保护区。

第十三条保护区范围

核心保护区范围明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三线位置。三线:本体界线、建设保护范围界线、建设控制地带界线。

13.1 本体范围

观测场本体范围内不准建设任何与观测无关的建、构筑物以及作物。

13.1.1 界线划定

石楼县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本体25m×25m范围。

13.1.2 保护范围内主要控制

在对观测场本体进行现场实地勘察后,落在1:1000的规划图上纳入石楼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13.2 建设保护范围

13.2.1 界线划定

根据观测场自身的级别、相关规划确定保护范围界线,规划观测场本体界线外移50米。

13.2.2 保护范围内主要控制

①不准有危害观测场本体安全的钻探、爆破以及堆放危险物品等危害到观测场安全的活动。

②不再修建与观测场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道路。

③观测场围栏四周50米内不得种植高于1米的植物。

13.3 建设控制地带

13.3.1 界线划定

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原则确定规划石楼县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环境建设控制地带为观测场围栏外移50米~1000米空间范围内。

13.3.2 保护范围内主要控制

在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在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其它影响源;

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修建铁路;

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修建水体;

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不得修建公路;

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不得有高度超过1米的植物和构筑物等。

第十四条周围环境保护范围

14.1 观测场四周应空旷平坦,保持气流通畅和自然光照;

14.2 观测场最多风向的上风方90°范围内5000m、其他方向2000m,在此范围内不宜规划工矿区,不宜建设易产生烟幕等污染大气的设施。

14.3 在观测场1000m范围内不应实施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危及地面气象观测场安全的活动。

第四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五条石楼县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在石楼县域图上标注。

第十六条 本体界线上设置界碑和界桩,保护范围界线的控制点明确地理坐标。

第十七条 规划建设部门在进行城乡规划和建设时,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纳入城市规划中统筹考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有关规定,使位于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附近的规划和建设既能体现城市发展的需要,又能严格遵守气象法律法规对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要求,凡将对气象探测环境造成影响和破坏的新建项目不得审批。

第十八条规划实施的建议和措施

18.1 本次规划确定的范围内用地在建设前必须将本次规划提出的探测环境要求作为项目设计的依据之一。

18.2 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应加以重视,将探测环境的保护予以量化,落到实处。

18.3 为使本规划能顺利实施,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合作和协调,共同推进石楼县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的规范化建设。

18.4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石楼县国家基本气象站和设施。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石楼县国家基本气象站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拆迁和新建气象台站和设施的全部费用由同级政府或者建设单位承担,并保证新建气象台站和设施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18.5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移动石楼县国家基本气象站的探测场地、仪器、设施标志和气象通信设施。禁止损毁气象探测设施。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19.1 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

19.2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

19.3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

19.4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

19.5 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19.6 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

19.7 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第五章   附   

第二十条本规划由石楼县气象局组织编制,并报石楼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单位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由石楼县气象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附件1:

石楼县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与周围障碍物边缘

和各种影响源体边缘之间距离的保护标准

站类或项目名称

国家基本气象站

太阳辐射和日照等

与障碍物距离

成排

≥障碍物高度的10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5.71°

在日出、日落方向障碍物的高度角≤5°;四周障碍物不得遮挡仪器感应面

孤立

≥障碍物高度的8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7.13°

与铁路路基距离

200米

与公路路基距离

50米

与大型水体距离

100米

与作物、树木距离

观测场四周50米范围内不得种植高于1米的作物、树木

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与观测场围栏的距离必须大于500米

生态与农业气象监测站、酸雨监测站参照执行

说明: 

1.“障碍物”是指建筑、作物、树木等影响观测场气流通畅或探测资料代表性、准确性的物体。

2.“孤立”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方向看去,与邻近物体的横向距离≥30米的单个物体在水平向的最大遮挡角度≤22.5度的障碍物。

3.“成排”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向障碍物方向看去单个物体或两个单个物体的横向距离≤30米的集合物体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挡角度>22.5度的障碍物。

4.“障碍物高度的倍数”是指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的距离与障碍物最高点超出观测场地面高度的比值。

5.“大型水体距离”是指水库、湖泊、河海等水体的历史最高水位距观测场围栏的水平距离。

附件2:

石楼县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位置图

附件3:

石楼县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限高图

附件4:

石楼县国家基本气象站站址平面示意图

图解:关于印发《石楼县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的解读

政策咨询:石楼县气象局   5722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