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报石楼县灵泉派出涉嫌渎职纵容犯罪的问题 | |||
标题: | 关于举报石楼县灵泉派出涉嫌渎职纵容犯罪的问题 | 写信日期: | 2025-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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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 石楼县公安局 | 回复日期: | 2025-07-09 |
信件内容: |
石楼县公安局灵泉派出所在处理本人财物被盗案(案值2429元)中,存在以下严重违法违纪行为:1、故意包庇刑事犯罪,将已达立案标准的盗窃案降格为民事纠纷;2、玩忽职守拒绝立案,造成司法不公与社会正义严重受损;事实依据 一、犯罪事实清楚,公安机关蓄意包庇 2025年3月29日,薛*军、薛*军、薛*平三人未经本人同意,擅自拆卸并运走本人半挂车上的8块马槽门(经石楼县公安局鉴定价值2429元)。该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264条盗窃罪构成要件,且远超山西省盗窃罪刑事立案标准2000元 诉求1、依法彻查石楼县公安局灵泉派出所包庇犯罪的渎职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2、督办薛*军等人盗窃罪的刑事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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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
尊敬的网民,首先感谢您对石楼政府网的关注,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联系相关单位,现答复如下: 接此工单后,县公安局高度重视,责成督察审计大队联合法制大队进行核查。经核查,该案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盗窃,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故办案单位作出了终止案件调查的决定,并建议投诉人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希望您继续关注石楼政府网,祝您生活愉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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