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吕梁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山西省2021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方案》(晋政办函〔2021〕8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以下简称"双公示"),全面推进我市政务公开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狠抓落实。一是要加强数据源头治理,提高数据报送质量,全面做好"双公示"信息报送工作;二是要建立体系完整、责任明确、高效顺畅、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全面、及时、准确地将本地区、本部门产生的"双公示"信息统一归集于信用主体名下,依法在"信用吕梁"网站向社会公示。
二、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要建立"双公示"工作领导机构、分解工作任务、加强督促检查,明确"双公示"信息报送、异议处理责任主体,确保"双公示"系统账号专人专用,信息报送和异议处理工作责任到人,减少因人员变动、交接不畅造成工作贻误。
(二)进一步提高报送质量。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要建立数据审核机制,确保所提供信息全面、及时、准确。一是要建立数据报送台账,对新报数据做好重复性校验工作,严格按照《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数据填报说明》(附件1)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数据归集校验规则》(附件2)填写信息,杜绝数据错报、迟报、瞒报、多次或者多头报送等现象;二是要规范采集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证照及自然人证件上的名称,不得填写除名称以外的符号、文字等;三是要规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截止期的填报。行政处罚机关在上传信息时应判定是一般处罚,还是严重处罚,并正确填写公示截止期;四是要对行政处罚信息中"罚款金额(万元)"按照"万元"数量进行采集和上报,对数值大于或等于"100"的,在"备注"中填写"罚款金额已确认"。
(三)进一步做好报送工作。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全量归集报送"双公示"信息。一是要将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双公示"信息,通过信息化系统归集于"信用吕梁"网站信用主体名下,并由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逐级报送国家和省信用平台;二是要严格按照"2个工作日"的时间要求和"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在作出行政决定后于2个工作日内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双公示"信息。特别是"双公示"数据量较大的全市各级行政审批、公安交管等部门要全量、及时、准确的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确保"双公示"信息台账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上报数据一致;三是针对机构职能调整变动情况,要及时在相关平台调整相关公示信息;四是市行政审批局要于2021年7月15日前,按照国家"双公示"最新标准对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字段进行修改,统一标准,实现"双公示"数据全量及时自动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市政府已将"双公示"工作是否落实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的保障和"双公示"数据报送的合规性(是否有错报)、及时性(是否有迟报)、完整性(是否有瞒报)纳入对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2021年度的政务公开考核中,对全市"双公示"工作情况将按周检查按月通报。对"双公示"工作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部门予以表扬;对数据错误率高、报送不及时及严重瞒报漏报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责问责。
附件:1.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数据填报说明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