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集体经济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入管理,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结合我镇实际,制定了《辛关镇农村集体组织财务收入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辛关镇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1日
辛关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财务收入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村级收入必须列入年初预算,经民主理财小组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后,报镇农经站备案。
第二条 村级收入主要包括:(1)经营收入;(2)发包及上交收入;(3)经批准的“一事一议”筹资;(4)“四荒地”、机动地、超标宅基地等资源和闲置固定资产拍卖、租赁、承包及有偿使用收入;(5)集体统一经营收入;(6)转移支付资金;(7)土地补偿费;(8)上级部门拨付专款(救济扶贫款、其它专项资金);(9)其它收入(清收历年欠款、各种代收款、利息收入等)。
第三条 村级所有收入必须使用平台下达的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票据(电子票据)和山西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票据(电子票据),收取资金之日起7日内缴存农村集体统管资金专户。
第四条 缴存各项收入时,报账人应提供收入款项相关的资料依据,如各种会议记录、合同、上级拨款相关文件等。
第五条 发包收入款项一旦签约确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免,确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造成承包人巨大损失需减免的,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镇(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核准。
第六条 严禁瞒报收入私设“小金库”,严禁坐支收入款项和白条抵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