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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灵泉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石楼县政府 www.sxshilou.gov.cn 2025-09-18 19:53 来源:石楼县灵泉镇人民政府 放大 正常 缩小

镇农经中心,镇直各中心、各村委:

经石楼县灵泉镇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灵泉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楼县灵泉镇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1日   

灵泉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试行

资产清查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各项资产账面记载、实际状态、台账反映情况,做到账实、账物、账账相符,保障集体资产底清数明、分类明确。

资产清查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实施,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认真处理,将处理结果张榜公布,并报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农经)备案。

资产台帐制度

(一)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应按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二)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台帐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个人)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三)资产发生增减变动时由村报账员及时上报乡镇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后,负责资产台账的登记与管理。

资产评估制度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1.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或以参股、联营、合资、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

2.对集体资产以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方式进行产权变更的;

3.村集体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情形的;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及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二)资产评估一般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展评估,由党员代表、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组成评估小组,民主讨论确定估价方法,评估结果要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开,报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估价处置资产。

(三)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辖区内资产开展评估。

(四)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的原值、使用年限、折旧以及重置成本、获利能力、公开市场价格等,合理评定价值,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后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开,并报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村集体资源资产发包行为一律引入公开竞争机制,采取提前公告、限定底价、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承租人,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确保村集体利益的最大收益权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公平参与权,其过程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

(一)规范发包租赁年限

机动地的承包(租赁)期限为1-3年/次;建设用地的承包(租赁)期限为1-20年/次;“四荒”地的承包(租赁)期限为1-50年/次;其他资产的承包(租赁)期限为1-20年/次。

(二)建立动态调价机制

按照“三年一调整、一年一兑现”的原则,每三年结合物价指数和市场行情,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一次资源资产发包价格。各村集体要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农经)的指导下,按照集体收益最大化的原则,结合最低指导价采取“一地一价”“一产一价”的方式,研究确定村集体资源资产具体发包价格,并报乡镇党委批复。

(三)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时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等。

  资产经营制度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完整、不断增值,确保集体收入不断增长、集体经济实力不断壮大,并对经营情况向全体成员公开。

(二)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集体企业实行发包方式经营的,要办理详细的资产移交手续,明确承包方对资产的保管责任,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三)集体资产统一经营和承包、租赁、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村账核算。

(四)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加强村集体资产日常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完善集体资产购置程序,实行民主决策、公开购置、监督到位;严格集体资产处置程序,科学合理进行评估,实行公开拍卖,确保集体资产实现保值增值;各部门使用财政资金在农村新建的设施、购置的设备,应当由村级组织管理和使用的资产,要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核算、管理、经营;对用电、用水、环境卫生、文化教育、道路设施等集体公益性资产要明确管理责任,做好维护保养,保障正常运转使用。

本制度由灵泉镇人民政府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石楼县灵泉镇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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