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农经中心,镇直各中心、各村委:
经石楼县灵泉镇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灵泉镇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楼县灵泉镇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1日
灵泉镇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财务预决算制度
(一)预算编制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预决算编制程序:各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初按照收支安排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年终根据实际收支情况进行决算。预算方案初稿须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核后,经行政村级“四议两公开”程序讨论通过后执行,增强财力分配的预见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预算编制的收入预算要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
(三)预算编制的支出预算主要是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种支出。
(四)预算一经批准,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分解落实预算;制定管理制度保证预算顺利实施;编制相关报表和预算执行情况说明书,及时、真实、准确反映预算执行情况;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农经)定期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公开定期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根据预算实施情况执行中确因增加支出或者收入减少,可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作必要的补充或调整。
(五)预算和决算年度与会计年度同步,即每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预(决)算周期。
第二条 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实行限额审批。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结合实际,按照“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原则,在乡镇党委政府的指导下,通过“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制定细化适合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运行制度,以“主干协商、两委会表决、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等不同权限设定开支限额,并报乡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二)审批程序,分为村级审批、审核和乡(镇)级审核。村级审批、审核对发生事项的真实性和程序性负责,乡级审核主要对村级审核的程序性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执行财务支出审批(审核)单制度。
村级审批、审核:发生财务事项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在原始凭证上注明用途并签字,由村报账员将原始凭证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审核同意后,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审核过的原始凭证上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公章或“审核专章”;然后由村报账员填制“财务支出审批(审核)单”,整理相关明细及会议记录复印件等必要附件;并依次提交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村委会主任、村党组织书记审批(审核),村报账员在“财务支出审批(审核)单”指定位置签署意见并签字。所有签字审批(审核)人员均不得代签或盖章。
乡(镇)级审核:村报账员定期将完成村级审批(审核)的“财务支出审批(审核)单”上报乡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由代理会计按照村级报备的审批(审核)程序进行复核,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核后签字,予以账务处理。同时在原始凭证上加盖“已报销”专章。
(三)开支票据应当实行月结制度。超过三个月没有报账的,由经手人做出书面说明后予以报账;超过一年没有报账的,由当事人做出书面说明,经两委会讨论通过后予以报账;非本届任期发生开支事项的,由当事人做出书面说明,经时任两委主干、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认可,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后,按照相关开支审批制度执行。
(四)工程项目实施及购买货物、服务项目达招投标限额的,同时参照招投标制度。
第三条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一)全面推行基本账户制度,每个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账户。统一管理、分户核算,银行票据、手续费、工本费、利息等应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及时注账反映,不得多头开户,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金实行备用金限额管理,备用金额度原则上不得突破如下限额:1000人以下的村为1000元;1000人(含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村为2000元;2000人(含2000人)以上的村为3000元,用于村集体零星支出。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现金收入应在当日存入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最迟在三日内存入银行账户,不准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多头存款、大额现金支付和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等;严禁违规出借集体资金或用集体资金参加商业保险、购买股票、期货或基金等;严禁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现金(包括备用金)全部由村报账员保管,其他人一律不得保管现金。发生超出备用金限额的支出事项时,一律不予现金支付。
(五)现金支付要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支付,除现金使用范围内的事项,结算起点超过1000元的不得支付现金。提倡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逐步使用网上银行支付系统,应用惠农卡、单位结算卡、“银企通”资金结算平台、自助服务终端等,实现乡、村、户资金结算全服务、村级资金结算环节全覆盖、集体收支事项全监控。
(六)村级代理会计应当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以保证账款相符。
(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有价证券、承兑汇票,应当及时注账、登记,不得抵押、出借。
第四条印章、银行支票及电子口令牌管理制度
(一)印章实行分岗管理、相互制约的保管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印章由代理会计保管,法人印章由法人或村报账员保管。如遇特殊情况,经乡镇主要领导批准后可在上述原则不变的基础上作个别调整。
(二)银行支票与财务印章必须分别管理,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空白支票上不得预盖银行预留印鉴。
(三)电子口令牌及密码实行分岗管理、相互制约的保管原则。严禁一人同时持有或掌握电子口令牌密码,保证集体资金安全。
第五条 本制度由灵泉镇人民政府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石楼县灵泉镇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