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民函〔2024〕112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清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体系提升及“一行业一清单”行动的通知》要求,从源头上提高我省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质量,现将《山西省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民政部门要将《清单》作为养老机构监管的重要依据,在养老机构行政检查中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养老机构要依法落实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彻底排查、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各类重⼤事故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事故发生。
附件∶山西省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清单
山西省民政厅
2024年7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山西省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清单
隐患分类 | 主要内容 | 依据 |
重要设施 设备存在严重缺陷 | 1.建筑设施经鉴定属于C级、D级危房或者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研判建筑安全存在重大隐患; 2.经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检查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判定建筑防火设计、消防、电气、燃气等设施设备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具备消防安全技术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3.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有人活动的建筑或者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4.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电梯、锅炉、氧气管道等特种设备。 | 参照《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安全生产相关资格资质不符合法定要求 | 5.内设医疗机构的,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依法办理备案; 6.内设食堂的,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7.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等工作; 8.使用未取得相关证书,不能熟练操作消防控制设备人员担任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9.允许未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电工、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 参照《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日常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 10.未建立安保、消防、食品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落实相关安全责任制; 11.未对特种设备、电气、燃气、安保、消防、报警、应急救援等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无法正常使用; 12.未按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13.未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未进行日常安全巡查检查或者对巡查检查发现的突出安全问题未予以整改; 14.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相关工作人员不会操作消防、安保等设施设备,不掌握疏散逃生路线; 15.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 参照《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严重违法违规提供服务 | 16.将老年人居室或者休息室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17.内设食堂的,未严格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 18.向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供餐单位订餐或者未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19.发现老年人患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传染病,未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 参照《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其他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事故隐患 | 20.养老机构选址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保持安全距离或者设置在自然资源等部门判定存在重大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域内; 2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被占用、堵塞、封闭; 22.未设置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指示标志或者相关指示标志被遮挡; 23.重大火灾隐患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进行直接判定或者综合判定的。 24.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参照《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 |
备注:
下列情形不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1.依法进行了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并已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2.单位、场所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