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政策
(一)对于经过审批新建的民办养老机构,按每张床位5000元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
(二)对于经过改造开办的民办养老机构,按每张床位3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三)对于经过改造开办的民办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每张床位3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政策依据: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15〕69号)
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政策
对符合建设标准和资质条件、运营一年以上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运营补贴,运营补贴由许可部门的同级财政负担,补贴标准按照自理、半失能、失能老人分别为每人每年1200元、1800元和2400元。
政策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5〕39号)
对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不区分经营性质按上述老年人数量同等享受运营补贴。
政策依据: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民办养老机构相关补助的通知》(晋民发〔2019〕43号)
三、以奖代补政策
对社会力量投资分别在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以上的养老服务设施,符合建设标准和资质条件、运营一年以上的,由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500万元和1000万元的奖励。市级福利金再给予不低于以上标准30%的奖励。
政策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5〕39号)
四、公建民营政策
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特别是没有运营、没有机构编制或运营效果不好的,要按照管办分离的要求,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通过公开招标,交由社会力量进行市场化运营。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接收政府保障对象,承担兜底功能。
政策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5〕39号)
五、税费优惠政策
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符合条件的免税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境内外资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各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收费项目包括: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免收养老服务机构有线电视初装费。
政策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5〕39号)
六、用地政策
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建设项目,国土部门应优先给予用地保障。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每年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建设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由各市统筹安排,应保尽保。各市用地计划指标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使用留省用地计划。
政策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5〕39号)
七、贷款贴息政策
贴息项目主要包括:
(一)养老基本建设项目
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和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新建或改扩建的非财政性投资的养老基础设施项目,其中新建项目贷款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改扩建项目贷款在50万元(含)以上。
(二)社区养老服务项目
经过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组织或机构,通过贷款投资兴办的社区老年餐厅、日间照料中心、护理服务站等养老服务项目,贷款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
财政贴息期限最长为三年。项目贷款少于三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贴息资金按照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一定比例确定,由省与市级财政共同负担。
政策依据: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财政贴息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5〕5号)
八、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政策
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保费标准为每床每年121元,每家养老服务机构按编制床位的75%投保,保险公司按100%的床位承保;省本级公益金对标准保费给予80%的补贴,由省民政厅统一执行,即每床每年96.8元;养老服务机构自行承担标准保费的20%,即每床每年24.2元。
政策依据:《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晋民函〔2017〕30号)
九、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政策
(一)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均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进行不当干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各级民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可结合对非营利机构监管需要,对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督。
(二)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区分服务对象实行不同收费政策。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主要发挥保基本作用,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其中,“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和抚养能力)老年人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免费政策;对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独、高龄老年人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提供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伙食费等服务收费项目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
(三)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收费标准以委托协议约定。以公建民营方式运行的养老机构,应采取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按照事权、财权对等的原则,省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市、县(市)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授权市、县(市)人民政府定价。
政策依据: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晋价服字〔2015〕184号)
十、医养结合政策
各地政府要整合现有资源,加大经费投入,鼓励和支持实施医养结合试点项目。从2016年起对建成通过验收且依法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享受《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5〕39号)确定的各项补贴和配套政策措施。社会办医疗机构申请并经审查符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条件的新增医养、护理型养老床位,享受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同等扶持政策。
补贴政策: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05号)
十一、人才扶持政策
支持高等和职业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鼓励护理、康复、心理、社会工作、养老服务等大专院校毕业生到民办养老机构就业。民办养老机构法人单位要依法与毕业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对养老机构吸纳劳动者就业的,享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小微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41号)中所规定的就业补助、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有关补贴政策,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从上级补助的就业资金中解决。
省、市两级民政部门要定期组织民办养老机构护理人员和家政企业从事养老服务的护理人员进行免费技能培训,力争到2020年,使从业护理人员的持证上岗率达到85%以上。
政策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5〕39号)
十二、金融政策
政府设立养老专项扶持资金,通过财政补助、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推进实施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对规模较大、发展看好的民办养老机构给予信贷支持,简化审批程序,实行优惠利率。支持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允许民办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挂牌、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通过股权质押、发行债券、众筹平台等方式融资。
政策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5〕39号)
山西省民政厅
201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