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令《山西省实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月1日起施行。我省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康复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公平普惠、安全有效的原则,推动实现每个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
预防方面,残疾预防工作应覆盖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坚持普遍预防和重点防控相结合,建立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残疾预防机制。县级以上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实施残疾预防工作计划,针对主要致残因素实施重点预防,对致残风险较高的地区、人群、行业、单位实施优先干预。同时,建立覆盖城乡居民,涵盖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和儿童各个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
康复方面,建立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以及康复和医疗、教育、职业相融合的机制。县级以上政府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康复医疗能力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增加康复医疗服务供给;在特殊教育学校、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其他残疾人集中的机构设置康复训练场所,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同时,依托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等社区资源,组织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
对于残疾儿童,《办法》制定了多项关爱措施。学习方面,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适当缩减班级学生数额,安排特殊教育教师或者经验丰富的教师承担随班就读的相关工作,保障残疾学生平等参与教育教学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县级以上政府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残疾儿童、少年的数量、类别和分布情况,在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设置特殊教育资源教室,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专业人员,推动康复与教育融合发展。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方面,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康复救助制度,对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家庭给予生活费、交通费和房租费等补贴,做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为促进残疾人适应和融入社会,《办法》提出,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辅助性就业等职业康复活动,将康复与适当生产劳动相融合,提高残疾人劳动能力。(何宝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