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楼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
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行政强制 | 01268063X-QZ-0001 |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二届主席令第4号)第六十一条 | 1、催告阶段: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批准作出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对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法进行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做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未事先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 2.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未采纳。 3.有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情形,未依法予以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 4.违反规定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为被查单位通风报信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7.有其他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第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四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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