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楼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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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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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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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01268063X-JC-0003 |
燃气安全生产检查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四十一条 |
1、监督检查责任:对属于管辖范围内的城镇燃气企业、单位及设施设备,由两人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调查取证。 2、处理送达责任:听取并记录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责令改正的执法文书。 3、跟踪督办责任:形成专人或属地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落实阶段进行跟踪落实。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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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燃气生产经营企业不予监管或者监管不到位;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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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第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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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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