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楼县文物旅游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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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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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行政许可 |
779590285-XK-0003 |
设立文物商店审批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第四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移交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巡查、举报、移送、交办的涉嫌违法的行为不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的; 2、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不及时立案及时审批的; 3、调查取证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4、收集证据不全面的; 5、不按照规定时效进行调查的; 6、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7、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用罚款的; 14、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收受贿赂等情形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文物法》第七十六至七十八条;《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六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文物法〉办法》第四十七条;《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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