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楼县文物旅游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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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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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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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779590285-CF-0031 |
对旅游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物安全的事宜,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非星级饭店使用星级名义或者称谓进行经营活动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旅游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第五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10、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 11、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 12、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六十二条;《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六条;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第550号令)第六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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