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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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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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行政检查 |
01268020X-JC-0010 |
对个体行医医师的监督检查 |
【法律】《执业医师法》(主席令第5号)第十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
1.检查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指派二名以上的卫生监督员对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前应当向被医疗机构或医师亮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监督证)。2.处置责任:检查完毕后应向被检查医疗机构或医师反馈检查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制作《现场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案,必要时跟踪检查。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卫生部门(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无法定依据或超出法定范围实施检查的;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不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和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纠正、隐瞒、包庇、袒护、纵容的;违反规定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在行政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收受贿赂等情形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执业医师法》(主席令第五号)第四十二条;【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 调离执法岗位; 取消执法资格; 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四、其他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