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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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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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行政检查 |
01268020X-JC-0006 |
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检查 |
【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0号)第十条第一款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条第一款 |
1.检查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指派二名以上的卫生监督员开展卫生监督检查,卫生监督员进行监督检查前应当向被检查单位亮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监督证) 处置责任:检查完毕后应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制作《现场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对被监督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案,并跟踪检查。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卫生部门(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无法定依据或超出法定范围实施检查的;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不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和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纠正、隐瞒、包庇、袒护、纵容的;违反规定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在行政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收受贿赂等情形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通报批评;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责令离岗培训; 调离执法岗位; 取消执法资格; 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四、其他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