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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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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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行政处罚 |
01268020X-CF-0076 |
对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做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二)、(三)款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 第(一)、(二)、(三)款 |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移交的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对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
1.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 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或不使用罚款收据的; 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用罚款的;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收受贿赂等情形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五十六、一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一、行政处理 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通报批评;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责令离岗培训; 调离执法岗位; 取消执法资格; 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