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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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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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行政处罚 |
01268020X-CF-0071 |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处罚 |
【规章】《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对医疗机构涉嫌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行政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组织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决定责任: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及复议、诉讼权利;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期执行;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1.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 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或不使用罚款收据的; 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用罚款的;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收受贿赂等情形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五十六、一百零六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一、行政处理 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通报批评;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责令离岗培训; 调离执法岗位; 取消执法资格; 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