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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01268020X-CF-0058

石楼县政府 www.sxshilou.gov.cn 2018-08-24 16:02 来源:卫计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8020X-CF-0058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席令第五号)第三十六条    

1.立案责任:对涉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行政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组织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决定责任: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及复议、诉讼权利;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期执行;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 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收受贿赂等情形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执业医师法》(主席令第五号)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六十二条。《公务员法》第五十三、五十六、一百零六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 

一、行政处理      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通报批评;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责令离岗培训; 调离执法岗位; 取消执法资格; 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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