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楼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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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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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其他权力 |
01268020X-QT-0002 |
公共场所、供、管水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签发 |
【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七条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十条;《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1号)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晋卫监督〔2012〕11号)第二条 |
1.受理责任:对从业单位提供体检资料进行审核,对资料齐全予以受理;资料不全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补充。资料补充齐全的,应当受理。 审核责任:对体检资料认真核查包括体检项目是否齐全、各项指标是否正常。 决定责任:条件符合的签发《健康合格证明》;条件不符的不予发放,并告知说明理由,提出处理意见。 |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核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审核决定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核的; 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违纪,致使审核结论错误的; 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发证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令第80号)第十七条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四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晋政发〔2006〕19号)第十条、二十五条、二十九条;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政发〔2009〕13号)第二十四条。 |
一、行政处理 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通报批评;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责令离岗培训; 调离执法岗位; 取消执法资格; 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四、其他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