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权力699139179—QT—0010对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石楼县文化局其他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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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699139179—QT—0010 |
对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2016年2月6日依据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版)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现场察验。 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送达责任:经审查批准的,出具单位同意批准的文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办理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对不符合办理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对符合办理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不依法履行审查批准职责或者违法违纪,致使结论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审查批准的; 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审查批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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