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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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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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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746009984-XK-0004 |
餐饮服务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章】《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0号,2010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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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审查责任:(1)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进行现场核查;(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餐饮服务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送达责任:将《餐饮服务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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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批准申请或者不予批准的理由的; 擅自收费的;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批准决定的;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批准决定的; 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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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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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理 、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通报批评;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责令离岗培训; 、调离执法岗位 、取消执法资格; 、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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