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登记
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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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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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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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012680349-XK-0028 |
个体工商户登记 |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 |
【规章】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 第二条 |
(一)受理责任: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批责任: 1、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3、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4、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发证责任: 1、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2、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四)其他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违反规定,擅自增加或者取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目;(二)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或者程序;(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不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五)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予以核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核准决定;(六)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七)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九)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理由;(十)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十一)办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十二)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十三)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十四)在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之外,附加有偿咨询、培训、指定中介服务。(十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 |
(一)行政处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理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