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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准入行为、交易行为的行政检查

012680349-JC-0005

石楼县政府 www.sxshilou.gov.cn 2018-09-28 11:10 来源:市监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准入行为、交易行为的行政检查 

                                                   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子项 

行政检查 

012680349-JC-0005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准入行为、交易行为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8号) 第四条 

(一)检查责任: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2、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二)处置责任: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3、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4、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5、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下列行为属于实施行政监督检查中的过错行为:(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监督检查;(二)超越法定权限和范围实施行政监督检查;(三)不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监督检查;(四)对行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或者不移交有关机关处理;(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实施行政监督检查中的过错行为:(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监督检查;(二)超越法定权限和范围实施行政监督检查;(三)不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监督检查;(四)对行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或者不移交有关机关处理;(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一)行政处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理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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