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楼县市监局权力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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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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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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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 |
012680349-CJ-000 |
名称争议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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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局令第7号)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 |
(一)受理责任: 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二)审理责任: 1. 在规定时间内,依法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况;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 2. 将有关名称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 (三)裁决责任: 1.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 (四)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决定书。 (五)其他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4、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在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处理争议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7、处理争议过程中妨碍作证,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做伪证,或者以欺骗、利诱等方式调取证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 |
(一)行政处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理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