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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746009984-CF-0228

石楼县政府 www.sxshilou.gov.cn 2018-09-28 10:56 来源:市监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对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生产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的处罚 

                                                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746009984-CF-0228 

对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生产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的处罚 

 

"【规章】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3号) 第四十八条"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违法行为或者交办、上报、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组织3名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合议审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号)第三十二条 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3号)第五十三条 

(一)行政处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理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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