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调解
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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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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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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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012680349-QT-0019 |
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调解 |
奥林匹克标志侵权纠纷行政调解 |
【行政法规】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45号) 第十条 |
1、受理审查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以实现一定经济目的为内容的合同争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调解责任:处理纠纷,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时,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1、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故意损毁有关记录或者证据的; 2、妨碍作证,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做伪证,或者以欺骗、利诱等方式调取证据的; 3、泄露与行政执法有关的保密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一条 |
(一)行政处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理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