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楼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和责任清单(劳动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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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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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行政征收 |
012680170-ZS-0002 |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的征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核责任:按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征收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决定责任:做出行政征收或者不予行政征收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征收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稽核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2)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3)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社会保险收据、个人权益记录的;(4)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营运的。 、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 、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受理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审核责任; 审核责任:1、《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号)第七条;2、《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晋劳社厅发[2007]98号)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1、《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号)第八条;2、《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晋劳社厅发[2007]98号)第三十四条 事后监管责任:1、《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2、《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十一条。 |
(一)行政处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理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