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楼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和责任清单(劳动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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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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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行政确认 |
012680170-QR-0004 |
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后家属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按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决定责任:做出待遇发放或者不予享受待遇的决定,法定告知(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给付责任:同委托发放的商业银行、邮政储汇机构签订社会化发放委托协议书,在银行开设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专户。并在发放前一个月内分地区、分代发机构编制《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花名册》为委托银行或邮政储汇机构提供离退休人员社会化发放的详细资料。以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认证检查,依法做出相关调整措施。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2)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3)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4)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2、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 、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受理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审查责任:《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晋劳社厅发[2007]98号)第七条决定责任:1、《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八条;2、《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晋劳社厅发[2007]98号)第八条。事后监管责任:1、《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二十条;2、《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晋劳社厅发[2007]98号)第一百二十六条 |
(一)行政处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理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