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楼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和责任清单(劳动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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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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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行政确认 |
012680170-QR-0001 |
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按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办理意见,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决定责任:做出社保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登记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事后监管责任:对参保单位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稽核。查验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审查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是否符合规定,各种证件是否真实有效及年检情况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1)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2)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3)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2、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 、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受理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审查责任:《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晋劳社厅发[2007]98号)第七条决定责任:1、《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八条;2、《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晋劳社厅发[2007]98号)第八条。事后监管责任:1、《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二十条;2、《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晋劳社厅发[2007]98号)第一百二十六条 |
(一)行政处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理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