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楼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和责任清单(劳动部分) |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
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行政处罚 | 012680170-CF-0001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立案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
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 决定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8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 |
(一)行政处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理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