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楼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和责任清单(劳动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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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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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其他权力 |
012680170-QT-0003 |
职业介绍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西省就业促进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办理意见。 、告知责任:准予办理并行文告知申请人。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办理决定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办理决定的; 、违反法定程序办理的;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文件(国发〔2014〕8号) 十、基金监督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件(晋政发〔2014〕18号 )九、基金监督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九条 |
(一)行政处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理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