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楼县气象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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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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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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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407570048-QT-0001 |
防雷装置年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 【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九条 《山西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第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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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结合专家评审结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报中国气象局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做出资质延续、变更、降低等级或者注销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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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应予立案受理而不受理; 2、对知悉的财政、财务和会计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的;群众举报或发现违法线索置之不理; 3、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5、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6、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不规定时限告知和作出决定; 8、不按时执行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3、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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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至七十七条;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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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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