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楼县环境保护局权责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
权力类别 |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 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行政许可 | 012680755-XK-0004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公布,根据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备案文件(备案制项目)、经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涉及水土保持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委托评估机构技术评估;对应当进行听证的项目进行听证;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前公示;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依法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发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发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1。 4.同2. 5.【部门规章】《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或者对未依法编写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未依法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二)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在审批、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6. 同5.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修改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8.【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责令改正。 2.给予行政处分。3.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