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楼县环境保护局权责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
权力类别 |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 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行政许可 | 012680755-XK-0003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87号修改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57号修改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第十四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修改公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修改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的水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修改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组织对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查,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未落实应采取的预防和管理措施情形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或技术要求,予以审批的; 3.在审批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4.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5.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款、第九款、第六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三十条。 7.《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 第四十条。 8.《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 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第二十五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不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 4.【部门规章】《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八条:“依法具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二)对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与辐射安全许可证等环境保护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6.【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责令改正。 2.给予行政处分。3.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