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楼县环境保护局权责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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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 依据 |
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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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行政许可 |
012680755-XK-0002 |
对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山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二款。 |
1.受理阶段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根据行政许可受理程序的相关规定,作出受理决定。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的合理性,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准予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许可结果,制作许可证,送达政务大厅环保窗口,通知申请人并信息公开。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许可职责或者违法违纪,致使行政许可结论错误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行政许可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款、第九款、第六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第九十条 违。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5.《山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第十七条。 |
1.责令改正。 2.责令退还实施行政许可中收取的费用。 3.给予行政处分。 4.依法给予赔偿。 5.追究刑事责任。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