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楼县环境保护局权责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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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 依据 |
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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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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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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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012680755-XK-0001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保法请使用2014修订版)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行政法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
1.受理阶段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根据行政审批受理程序的相关规定,作出受理决定。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的合理性,提出是否准予审批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审批或者不准予审批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审批结果,出具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送达政务大厅环保窗口,通知申请人并信息公开。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许可职责或者违法违纪,致使行政审批结论错误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行政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款、第九款、第六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
1.责令改正。 2.责令退还审批中收取的费用。 3.给予行政处分。 4.依法给予赔偿。 5.追究刑事责任。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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