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楼县环境保护局权责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
权力类别 |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 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行政强制 |
012680755-QZ-0003 |
责令污染单位排除妨碍.恢复环境原状(责令限期拆除.排除危害)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 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1.做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有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依法予以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 4.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设施行政强制执行,除紧急情况之外;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做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未事先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 2.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未采纳; 3.有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情形,未依法予以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 4.违反规定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设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为被查单位通风报信或者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的,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7.有其他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八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5.《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6.《山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7.《环境监察工作稽查办法》第二十条; 8.《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 |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8.给予行政处分;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责任追究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