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楼县环境保护局权责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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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 依据 |
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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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行政强制 |
012680755-QZ-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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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违法行为加处罚款(加处罚款和加收滞纳金)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行政机关采取的执行措施】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1.应当将加处罚款的标准告知当事人的; 2.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未将加处罚款的标准告知当事人的; 2.加处罚款的数额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3.《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4.《山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5.《环境监察工作稽查办法》第二十条; 6.《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 |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8.给予行政处分;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责任追究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