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楼县环境保护局权责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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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 依据 |
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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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行政确认 |
012680755-QR-0002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新建或更新后的确认 |
【规章】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第四条第二款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 省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的权限划分,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成后,组织建设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方可投入使用。 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交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备案。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组织验收。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重新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变更登记备案。 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事项及时予以登记,作为现场监督检查的依据。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1.受理阶段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根据受理程序的相关规定,作出受理决定。 2.点位确认阶段责任:监控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点位确认报告。 3.比对监测阶段责任:监测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比对监测报告。 4.联网阶段责任:监控机构应免费向企业发放联网SIM卡。 5.验收阶段责任: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6. 送达阶段责任:出具验收意见,通知申请人。 |
1. 不按规范确认点位。 2.在比对监测中不规范操作或擅自改变比对数据。 3. 不及时发放联网卡。 4. 审查不严,放松验收条件。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关于修改〈山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晋环发﹝2012﹞433号)第十一条。 |
1.给予行政处分。 2.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