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楼县环境保护局权责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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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 依据 |
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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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行政确认 |
012680755-QR-0001 |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
【行政法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四项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四)环保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规章】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证(以下简称“生产使用登记证”)。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项目,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 第七条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登记证,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登记证,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 |
1.受理阶段责任:企业向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县级环保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要求的,将申请材料报市级环保护部门。 2.审查阶段责任:对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市级环保部门组织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预审期限内),并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预审意见报省级环保部门;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市级环保部门于10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进行材料补正或下达整改意见重新申请。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范和技术要求的,作出准予发证的决定,不予发证的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决定结果,市级环保部门核发的生产使用登记证,及时交由县级环保部门向企业发放。 |
1.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依法核发登记证。 3.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核发或签署同意意见。 4、在核发登记证过程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5.违反《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 号)第九十六条。 2.《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22 号)第三十六条。 |
1.给予行政处分。 2.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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