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楼县环境保护局权责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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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 依据 |
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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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行政处罚 |
012680755-CF-0066 |
对未取得使用(含收贮)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废旧放射源收贮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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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辐射安全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颁发的使用(含收贮)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废旧放射源收贮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已收贮入库废旧放射源的。 |
1.立案阶段责任: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存在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环保部门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案件审查阶段责任: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处理决定阶段责任: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责任: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内容。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不予立案的;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予以立案的或超出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立案的; 3.未按规定对拟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进行告知;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未按申请人要求举行听证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7.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致使违法违纪人员逃脱处分.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8.为被查单位通风报信或者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的,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0.有其他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4.《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5.《山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6.《环境监察工作稽查办法》第二十条; 7.《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 |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8.给予行政处分;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责任追究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