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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管理

012680755-QT-0009

石楼县政府 www.sxshilou.gov.cn 2018-08-29 11:16 来源:环保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石楼县环境保护局权责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权力类别 

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其他权力 

012680755-QT-0009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管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行政法规】 

《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九条    主要污染物的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环境质量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制定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方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方案,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的计划和措施,并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排污单位。 

1.受理阶段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根据受理程序的相关规定,作出受理决定。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的合理性,提出是否给予核定的意见。                    

3.核定阶段责任:作出给予核定或者不给予核定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核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核定结果,出具核定文件,通知申请人。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受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违纪,致使结论错误的。 

5.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行政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1.责令改正。 

2.给予行政处分。 

3.追究刑事责任。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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