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楼县环境保护局权责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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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 依据 |
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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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其他权力 |
012680755-QT-0008 |
排污费免缴、缓缴核准(除30万千瓦以上电厂外,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 |
【行政法规】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 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 排污费减缴、免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缴费通知单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排污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排污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
1.受理阶段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根据受理程序的相关规定,作出受理决定。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的合理性,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结果,下发文件,送达政务大厅环保窗口,通知申请人并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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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1.责任改正。 2.给予行政处分。 3.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